晚报评论:广告尽可能少用“童工”

   2009-03-17 慧聪网5210
核心提示:        14日,中国广告协会向社会发出倡议书,呼吁清理规范广告中不利于青少年儿童身心健康

        14日,中国广告协会向社会发出倡议书,呼吁清理规范广告中不利于青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现象。并透露正在组织制订有关儿童广告的自律规则。

        当前,各种广告中儿童的“出镜率”越来越高,但这不仅有使用“童工”之嫌,还可能戕害未成年人稚嫩的心灵。比如某口香糖的广告,每天,一位眼睛圆圆,嘴唇翘翘的未成年女孩手拿一盒绿色含片,放在嘴上作“亲吻状”,然后又急急地“辩解”,“我说的是‘清嘴’的味道哦!”最先对这则“有色”广告表示抗议的是中小学教师,认为这是对未成年人的诱惑,会产生不良的引导,很不负责任。

        其实,在一些国家,法律都禁止“儿童广告”。遗憾的是,我国的《广告法》中只有“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的笼统规定;1994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广告审查标准》,虽有保护儿童的审查标准,但条款弹性大,操作性不强。因此,真要治理儿童广告,一方面不能止步于行业自律;另一方面还需要完善法律,就裸露、暴力色彩的街边广告,车载广告、报纸广告等等,职能监管部门理应负起责任治理。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鄂ICP备09032137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