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称,2004年11月,他进入 一家网站时,见其网页右上侧有家经营“数码相机、笔记本电脑、MP3、手机批发”业务的“深圳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链接窗口。周某称,其在该公司联系人江爱民的诱骗下,将6500元货款和2100元关税汇往深圳工商银行一个个人账户内,但后来江爱民迟迟不发货。随后他向警方报案。
周某称,后来他与该网广告部取得联系,得知深圳数码网的广告是搜狐网所为。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是搜狐网的所有者,而深圳数码科技公司的网上广告是搜狐网的代理商、被告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做的。周某认为被告提供虚假信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8600元。
联系到搜狐公司,但客户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说,他们不清楚此事,其他部门也只能等明天上班后才能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