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规定烟草制品零售经营点由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中小学校、网吧、医院内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同时,烟草制品零售经营者必须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的标识,对于拒不设置者,有关部门可以进行罚款处理。《草案》还为烟草零售点设置了门槛,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个人和企业的经营资金都达到一定金额,并符合有固定经营场所等条件的才能依法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同等条件下,发证机关应优先为优抚对象、下岗职工、残疾人等办理许可证。
除禁止在传统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媒体上刊播烟草广告外,《草案》还将互联网这一新兴媒体以及公园、医院、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和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也列入了禁止烟草广告的范围。
《草案》对烟草制品促销行为进行了规范——开展卷烟促销活动需获得批准。擅自促销的将被责令停止促销活动,还可能受到罚款处罚。同时,《草案》禁止以促销名义开展烟草制品经营活动,违者可按照违法经营烟草制品价值的一定比例进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