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内容必须写进合同炒房囤房处罚在媒体公示
规定要求,开发商不得炒作房价或有意囤积房源。凡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区域垄断、价格联盟行为或采用虚假造势、炒卖房号、捂盘惜售或变相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或变相囤积房源等形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房产管理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进行查处,并将处罚结果通过媒体予以公示。房产管理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可暂停办理楼盘的登记备案手续和网上签约备案手续。
本次整顿还要求强化商品房销售网上公示制度,严厉打击任何形式的无证预售行为,为市民提供畅通的投诉监督渠道,保证市民的监督权。
严格房地产展销活动管理,未经登记,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房地产展销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查房地产展销活动主办单位资格;参展经营者必须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房地产展销活动主办单位应对参展经营者的参展资格进行审查,并报市工商管理部门备案;房产管理部门对参展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和参展房地产项目情况进行审查。
有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的房地产经营者和不具备预(销)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不得参加展销活动。
无证楼盘不得参加房展会
规定提出,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南京市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明示牌”。经纪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以经纪机构名义与委托人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承办经纪业务,应当采用房地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并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对经纪合同中未附有经纪执业人员签名、不按规定明示经纪执业人员情况的,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地产经纪人不得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不得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如隐瞒交易价格等重要事项赚取差价);不得对经纪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不得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不得利用经纪执业便利,收取佣金以外的报酬及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对房地产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等违规行为,由房地产、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房产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提高登记备案率。工商等相关管理部门与房产部门要相互配合,建立健全房屋租赁协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