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发出情况说明 奥康广告代理案或现转机

   2009-01-13 cnph.cn14410
核心提示:        央视广告代理公司与浙江奥康鞋业销售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目前已进入二审程序。

        央视广告代理公司与浙江奥康鞋业销售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目前已进入二审程序。较早前,浙江永嘉县法院一审判决央视广告代理公司败诉,引起外界较大争议。日前,中央电视台正式向奥康公司发出公函,对引起该案诉讼的广告播出变化作出《情况说明》。相关人士认为,此案可能会由此出现转机。

        据了解,中央电视台的这份《情况说明》主要内容是:一、央视有着特殊的政治使命和社会责任,栏目、广告播出的运行情况及变化调整规定是正常的、经常的,作为央视的长期合作伙伴,奥康公司对此已有了解和认同且在相关合同中亦有约定;二、央视广告代理公司与央视已办理了代理2008年度奥康公司《风雨同行》的发布事宜,其发布日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发布方式为每日播出,发布时段为每天23:30至23:35;三、2008年一季度因雪灾等突发事件,加上春节、元旦和青歌赛等重大活动,央视的确对奥康公司《风雨同行》的播出时间做了相关调整。2008年第一季度,奥康公司《风雨同行》已依约播出,具体播出时间以央视广告部提供的有关证明与监播记录为准。

        一位法学权威就该案发表意见认为,2008年对于世界和中国来讲是非常特殊的一年,在本案发生期间,雪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严重危害着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藏独分子的暴力行为引起全世界热爱和平人民的极大愤慨,同时又值元旦、春节等传统节日,以及两会的盛大召开,因此,作为国家级宣传媒体,央视节目和广告播出做出调整是必然的,也是负责任的表现,具有合理因素。且双方就相应调整在合同中已有明确约定:如因重大节日、活动及央视频道、节目调整等原因,本合同广告发布的播出频道、时间以央视实际播出频道、时间为准。所以就该案本身来讲,一审判决央视广告代理公司败诉,显然忽视了该案纠纷期间的历史背景、央视广告播出的客观规律以及双方合同条款的契约法律效力,有失公允。他希望二审法院能够充分考虑客观事实公正判决,既要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为社会树立新风,引领社会公德风尚。

        目前尚不知诉讼双方对央视这份《情况说明》的反映和态度。据了解,央视的这份《情况说明》也分别送至浙江永嘉县人民法院和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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