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6月,第三世界广告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大会以“发挥广告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为主题,着重研讨了“如何最有效地运用北美、日本和欧洲先进广告、销售和信息交流技术来满足发展中国家的需要”等三大问题,外国广告界同行也介绍了相关的广告经验。这次盛大的专业广告会议,在我国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获得圆满成功。1987年底,我国《广告管理条例》出台,并于1988年1月开始施行《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承办国内广告业务的代理费,为广告费的10%;承办外商来华广告付给外商的代理费,为广告费的15%,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广告代理费的概念。
1979年后我国经济的发展推动了进口贸易的繁荣,在恢复全国范围广告业的前提下,外贸广告工作被提上议事日程。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内的北京广告公司、广东省广告公司就已经开始尝试实行代理制,并影响到国内的广告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