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效应:富士康向记者索赔3000万背后

   2006-09-03 中国喷绘网15610

    富士康不起诉报社而起诉并查封、冻结记者的财产,是担心胜诉后难以执行吗?按法律规定查封、冻结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判决的有效执行。富士康显然不是这一目的!若要执行有效,必然起诉有经济能力的报社。再说其早已言明,即使胜诉,赔偿款也将捐出。富士康显然早就评估过诉讼的结果:胜诉或败诉,胜诉则捐给别人,败诉则自行承担费用。无论胜败,就经济角度而言必然是亏损的。明知是亏损的官司,为什么还要去打呢?似乎不可理喻,而这就已经触及问题的本质:

  新闻广告效应!

  请大家仔细想想富士康向记者索赔3000万案曝光后,发生了什么事情:也就是本文篇首所述,用一句话来概括:富士康全民皆知!富士康在这一场是与非的争论中,成为无人不知、无人不晓的知名企业品牌!

  可想而知,这一起“富士康向记者索赔3000万”事件的本质,实质就是富士康廉价而成功的广告策划案!利用低廉的费用(诉讼费16万元,其他费用若干,对于一般广告投入而言不值一提)、虚张声势的诉讼请求(3000万元在判决上并无实质意义,实质只是吸引眼球的筹码),再利用民众与媒体对此事件的激烈反应,轻轻松松就做到了3000万元广告费也没有办法做到的事情:富士康无人不知、无人不晓!若花钱做广告,未必有多少人看。若是新闻,并引起热议,那就不同了。或有人会问,新闻界又不是傻瓜,会给你一个企业做新闻广告?所以就要有新闻价值嘛。不是说“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吗?不是都在说行业保护吗?告报社不是新闻,告记者个人并天价索赔、查封、冻结个人财产就是新闻了。告其他行业你新闻界未必重视,那就大大触动一下你的行业神经——新闻自由。看你新闻界如何反应!于是,大家都看到了,新闻界的反应最为热烈。

  无论此事件的结果如何、正面效应与反面效应如何,富士康都已经着着实实地赚了一把。

  看到这里你也许要说,富士康这样炒作不是往自己脸上抹黑吗?这就涉及本文要说的第二个问题。

  二、以非丑闻炒作,技高一筹

  富士康的起诉源于《第一财经日报》2006年6月15日和22日刊发记者王佑采写的两篇报道,揭露台湾首富郭台铭在大陆投资的富士康科技集团在深圳的工厂普遍存在工人“超时加班”问题。

  “超时加班”问题,无论是外资还是内资企业,都是一个很普遍的问题,是目前的一种社会现实,而并不是富士康所独有。在目前的中国而言,“超时加班”问题无论如何都算不上企业丑闻,充其量,也只是一种不合法、不合理的社会现象。拿这样的问题来炒作,不会对富士康产生任何直接的伤害,也就不存在“往自己脸上抹黑”的后果了。

  或有人会问,台湾首富名声够大,用得着炒作吗?这里我不直接回答,请注意“富士康”与日本富士谁的名声更大,是否需要借用名声就可以了。

  拿新闻界来炒作新闻,就不怕新闻界集体抵制?事实上,并非集体抵制,而是集体热议。可以想见,事件将有一个皆大欢喜的结果。

  三、富士康向记者索赔3000万一案的法律看点:虚数3000万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富士康向记者索赔3000万一案与普通的名誉侵权案并没有特别的不同,类似的案件其实不知有多少。该案的唯一特别之处,只在于虚张声势的诉讼请求:3000万元!有多少人一看到富士康向记者索赔3000万,第一反应就是“几辈子也还不清”?请注意这只是请求3000万元,而不是判决3000万元!深圳中院现在也仅仅是立案,并未进行实体审理,受理该案也不等于法院确认3000万元的诉讼请求。大家大可不必群情激愤,太拿富士康当一回事。你太拿富士康当一回事,反而达到人家的目的了。

  数学上有一概念叫“虚数”,在这里暂且借用为虚无的数字,虚数3000万。根据民商法律的基本原则,赔偿的数额与造成实际损害的数额是相对应的。也就是说富士康所要求的数额应该与新闻报导造成的实际损失相对应。对于富士康所谓名誉损失,富士康提出的虚数3000万注定只能是空中楼阁。

  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富士康的用心显然不在诉讼本身。无论诉讼的结果如何,也许富士康早已经安排了结局:和解、单方撤诉等,对于本案的进展,请大家以客观、冷静的心态静观其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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