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泛滥 监管部门该当何罪?

   2009-03-21 慧聪网21020
核心提示: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个人”并非专指明星,那些真的或假冒的病人、专家学者名人算不算“个人”,包括国外以及洋人面孔的算不算“个人”?所以炒作“明星”实在没什么意义。对《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来个“明星代言”热炒,是玩弄法律,是愚弄舆论愚弄百姓,是利益集团转移矛盾的阴谋诡计。

        广告“演员”中的“明星”与“非明星”其实不重要,关键是广告语言广告图像的性质是否虚假是否有悖于社会道德社会文明,重要的是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和执行,不应该厚此薄彼,应该一视同仁。

        一方面,对于是否违法的判定连法院都不一致,比如前年对“脑白金里有金砖”有几千人在不同地方发起诉讼,深圳的陈理峰以脑白金涉嫌欺诈为名要求双倍索赔获胜,而在其他很多地方消费者均败诉。再好的法律法规都在执行,对于同样事情结果如此不同,不仅让人们对法律及法院失去信赖感,失去社会公正感。

        另一方面,无论是否是明星代言,对于虚假广告的责任,媒体责任应该大于广告制作本身,执行法律法规的广告监管部门法律单位责任大于媒体的责任。对于违法违规广告的真正处理,是一个社会公正链条,社会正义链条,社会尊严链条,这个链条本应起着惩罚出轨防范出轨正常的功能作用。可是,非常遗憾,目前这些链条在各单位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绩效考核”中,实际上已经是一个利益链条,是一个利益集团。这个集团玩弄法律、操纵舆论、藐视正义、践踏尊严,到了无法无天异常张狂的地步。虚假广告泛滥就是一个例子。

        “当时,有的专家说,让明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条是不是太严了。”3月11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食品安全法起草负责人李援在他的办公室接受南方周末记者专访时说《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个人”并非专指明星,那些真的或假冒的病人、专家学者名人算不算“个人”,包括国外以及洋人面孔的算不算“个人”?所以炒作“明星”实在没什么意义。对《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来个“明星代言”热炒,是玩弄法律,是愚弄舆论愚弄百姓,是利益集团转移矛盾的阴谋诡计。

        广告“演员”中的“明星”与“非明星”其实不重要,关键是广告语言广告图像的性质是否虚假是否有悖于社会道德社会文明,重要的是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和执行,不应该厚此薄彼,应该一视同仁。

        一方面,对于是否违法的判定连法院都不一致,比如前年对“脑白金里有金砖”有几千人在不同地方发起诉讼,深圳的陈理峰以脑白金涉嫌欺诈为名要求双倍索赔获胜,而在其他很多地方消费者均败诉。再好的法律法规都在执行,对于同样事情结果如此不同,不仅让人们对法律及法院失去信赖感,失去社会公正感。

        另一方面,无论是否是明星代言,对于虚假广告的责任,媒体责任应该大于广告制作本身,执行法律法规的广告监管部门法律单位责任大于媒体的责任。对于违法违规广告的真正处理,是一个社会公正链条,社会正义链条,社会尊严链条,这个链条本应起着惩罚出轨防范出轨正常的功能作用。可是,非常遗憾,目前这些链条在各单位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绩效考核”中,实际上已经是一个利益链条,是一个利益集团。这个集团玩弄法律、操纵舆论、藐视正义、践踏尊严,到了无法无天异常张狂的地步。虚假广告泛滥就是一个例子。

        “当时,有的专家说,让明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条是不是太严了。”3月11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食品安全法起草负责人李援在他的办公室接受南方周末记者专访时说,“和外国的法律相比,我们对名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处罚已经够轻了,国外还有行政处罚和刑事介入呢。

        问题是,我们为什么就不能行政处罚和刑事介入呢?比如对央视长时间播出虚假广告行政处罚,对史玉柱长时间虚假宣传刑事调查。虚假的“脑黄金”、“脑白金”以及什么“黄金搭档”等广告已经欺骗消费者多年,央视明知故错,现在又播出类似的广告,按照广告法应该可以予以重罚,而不是什么央视负连带责任,史玉柱应付直接责任。

        央视和史玉柱过去已经成了虚假广告代表,该调查处罚的不调查处罚,虚假广告泛滥,监管部门该当何罪??

        广告监管部门如果不严查重罚央视和史玉柱,就只有严查重罚广告监管部门自己!只有如此,才能净化我们的广告业,才能净化我们的媒体,才是对法制的负责,才是对人民的负责,才是对国家的负责,才是对未来的负责。

        和外国的法律相比,我们对名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处罚已经够轻了,国外还有行政处罚和刑事介入呢。

        问题是,我们为什么就不能行政处罚和刑事介入呢?比如对央视长时间播出虚假广告行政处罚,对史玉柱长时间虚假宣传刑事调查。虚假的“脑黄金”、“脑白金”以及什么“黄金搭档”等广告已经欺骗消费者多年,央视明知故错,现在又播出类似的广告,按照广告法应该可以予以重罚,而不是什么央视负连带责任,史玉柱应付直接责任。

        央视和史玉柱过去已经成了虚假广告代表,该调查处罚的不调查处罚,虚假广告泛滥,监管部门该当何罪??

        广告监管部门如果不严查重罚央视和史玉柱,就只有严查重罚广告监管部门自己!只有如此,才能净化我们的广告业,才能净化我们的媒体,才是对法制的负责,才是对人民的负责,才是对国家的负责,才是对未来的负责。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个人”并非专指明星,那些真的或假冒的病人、专家学者名人算不算“个人”,包括国外以及洋人面孔的算不算“个人”?所以炒作“明星”实在没什么意义。对《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来个“明星代言”热炒,是玩弄法律,是愚弄舆论愚弄百姓,是利益集团转移矛盾的阴谋诡计。

        广告“演员”中的“明星”与“非明星”其实不重要,关键是广告语言广告图像的性质是否虚假是否有悖于社会道德社会文明,重要的是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和执行,不应该厚此薄彼,应该一视同仁。

        一方面,对于是否违法的判定连法院都不一致,比如前年对“脑白金里有金砖”有几千人在不同地方发起诉讼,深圳的陈理峰以脑白金涉嫌欺诈为名要求双倍索赔获胜,而在其他很多地方消费者均败诉。再好的法律法规都在执行,对于同样事情结果如此不同,不仅让人们对法律及法院失去信赖感,失去社会公正感。

        另一方面,无论是否是明星代言,对于虚假广告的责任,媒体责任应该大于广告制作本身,执行法律法规的广告监管部门法律单位责任大于媒体的责任。对于违法违规广告的真正处理,是一个社会公正链条,社会正义链条,社会尊严链条,这个链条本应起着惩罚出轨防范出轨正常的功能作用。可是,非常遗憾,目前这些链条在各单位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绩效考核”中,实际上已经是一个利益链条,是一个利益集团。这个集团玩弄法律、操纵舆论、藐视正义、践踏尊严,到了无法无天异常张狂的地步。虚假广告泛滥就是一个例子。

        “当时,有的专家说,让明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条是不是太严了。”3月11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食品安全法起草负责人李援在他的办公室接受南方周末记者专访时说,“和外国的法律相比,我们对名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处罚已经够轻了,国外还有行政处罚和刑事介入呢。

        问题是,我们为什么就不能行政处罚和刑事介入呢?比如对央视长时间播出虚假广告行政处罚,对史玉柱长时间虚假宣传刑事调查。虚假的“脑黄金”、“脑白金”以及什么“黄金搭档”等广告已经欺骗消费者多年,央视明知故错,现在又播出类似的广告,按照广告法应该可以予以重罚,而不是什么央视负连带责任,史玉柱应付直接责任。

        央视和史玉柱过去已经成了虚假广告代表,该调查处罚的不调查处罚,虚假广告泛滥,监管部门该当何罪??

        广告监管部门如果不严查重罚央视和史玉柱,就只有严查重罚广告监管部门自己!只有如此,才能净化我们的广告业,才能净化我们的媒体,才是对法制的负责,才是对人民的负责,才是对国家的负责,才是对未来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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