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工商部门获悉,按照国家最新发布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自设性户外广告将不需要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规定明确,除地方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自设性户外广告监管方式转变为发布后监管。
据了解,工商部门对以下四类户外广告进行发布前登记:
(1)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
(2)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3)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
(4)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上述四类广告之外的其他户外广告,不再要求进行发布前工商登记,广告监管方式转变为发布后监管。
工商人员介绍说,广告发布内容是广告监管的重点,新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自2006年7月起施行。此前执行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